易XX同志:
您向信访部门反映您所在小区的电动车充电桩设置在过道旁边,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您所在小区内电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及飞线现象严重,特别是部分业主违规停放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小区交付使用已有 10 余年,当时规划未设置电动车摩托车集中停放及充电点,业主多次向业委会反映要以栋为单位建设电动车摩托车集中停放及充电点。
为解决业主停车难和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业委会决定利用公共部分收入以栋为单位建设电动车摩托车集中停放及充电点。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在建设集中点时,业委会按要求征求了业主意见,得到了业主的授权,同意建设集中点,集中点建设向白石岭消防大队进行了报备。
关于设备老化问题,我处已要求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对充电点设施进行检查及更换,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经我处回访,您所在小区电动车摩托车集中充电点设备已经全部换新。您表示对处理结果和信访部门及责任单位的工作满意。
综上,您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感谢您对小区的关心与我处工作的支持,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您能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与意见,一起努力建设和谐美好的生活家园。
通海路管理处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