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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 进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28 00:00 浏览次数:1

岳经管发〔2013〕6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现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加强对进入我区工业园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区工业项目分为孵化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

孵化项目是指投资规模不大,但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工业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市场成熟,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工业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合规划、不污染、用地少、效益高”的招商引资总体要求,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率,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区产业定位以及城市整体规划和控详规划。

现代制造业(电磁装备、石化装备、北斗导航民用产业)和生物制造业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进区。

第五条 进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税收贡献每年每亩不低于15万元。

第六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当在我区登记注册,向我区财税部门缴纳税收。

    第七条 工业项目进区,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汇总。区招商合作局收集进区项目信息后,告知项目投资人填写《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申请表》,经初审基本符合进区条件的,再填写《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工业项目信息表》。

2.实地考察。区招商合作局将初审项目报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审定同意后,组织区财政、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法制等部门组成入区工业项目考察组,到项目投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3.专家评审。管委会主任听取入区工业项目考察组的情况汇报后,对符合进区条件的项目,由区招商合作局从市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对考察结论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性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4.行政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会议进行项目行政评审,确定是否同意项目进区,并对项目进区优惠政策予以界定。

5.协议签订。对管委会同意进区项目,由区招商合作局起草《工业项目进区合同书》,按程序报批后组织签约。

6.行政审批。签约后,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用地面积严格遵循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的要求,依据项目概念性规划、投资强度和行业用地定额来确定。

    第九条 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绿地率等指标,由区规划分局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条 工业园的项目用地,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出让,可由项目用地单位独立或联合参与“招、拍、挂”取得。

第十一条 进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底价应按国家规定的用地等级标准,并参考用地面积、所处地段及项目投资规模来确定,但每亩不得低于20.6万元(不含通路、通水、通电、通气和平整土地等费用,以下简称“四通一平”)。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及时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分期发证。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两年,自项目方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因投资方原因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不能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由有关部门根据进区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地企业擅自改变土地工业用地性质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管委会终止该项目进区协议,并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处理。

第十七条 孵化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我区为孵化项目提供办公、科研和生产的廉租场地。

2.企业成长形成规模需要征地扩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我区负责对项目用地进行“四通一平”,费用优惠至每亩19.2万元。

2.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为基础,以每亩19.2万元为基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属我区重点发展的现代制造业和生物制造业工业项目每亩优惠“四通一平”费用1.92万元;其他产业的工业项目,每亩优惠“四通一平”费用1万元。

3.项目竣工投产后5年内,税收总额达到每年每亩15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但累计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优惠政策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所有类型投资工业项目,均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土地、设备和厂房等投入)的核定,由区发改局、招商合作局、财政局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选择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税收贡献奖励以财政年度为周期,以缴纳入库的税额为依据,由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实行一年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地价、费用的标准,国家和省、市政府作出统一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管委会原有工业项目的进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