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驻岳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棚改贷款资金管理,保障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岳阳市城区及屈原管理区已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以岳阳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棚改公司)为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第六条 贷款资金遵循“统贷统还、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级统筹管理,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由市、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棚改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八条 贷款原则
1、统筹安排。根据市、区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对市、区贷款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在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贷款核准进度、贷款管理及偿还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贷款项目范围之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3、按期偿还。市级借款主体负责统筹还款,各贷款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包括洞庭新城、市交建投以及与市棚改公司合作的央属、省属驻岳企业,以下简称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筹措还款资金,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市财政将依法采取财政结算扣款、冻结账户、处置担保资金等办法收回贷款资金。
4、封闭运行。对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借款人、用款人、施工单位以及供货商等主体,应按规定开立银行专户,实现贷款资金的全封闭运行。
第九条 贷款内容
1、借款主体
市政府指定市棚改公司为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贷款的市级借款主体,承担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贷款的融资、日常管理等责任。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辖区内一家符合银行与监管部门要求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级借款主体。
2、贷款利率及期限
原则上按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统一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执行。市政府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贷款管理费用
市棚改公司按不高于发放给市、区贷款资金总额0.5‰的比例与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收取贷款管理费用,该费用不得在贷款资金中列支。
4、担保方式
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财政结算扣款承诺向市级借款主体和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担保承诺。市直相关单位以账户冻结承诺、资金处置承诺等方式向市级借款主体和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担保承诺。市棚改公司以账户冻结承诺、资金处置承诺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担保承诺
第三章 项目申报、核准与合同签订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二)办理完“四项审批”手续(含可研、环评、用地及规划等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项目资本金能够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
(四)相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项目申请贷款的批准文件;
(五)相关财政部门出具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文件;
(六)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发放贷款的要求和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核准
1、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筹资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需求和贷款申请方案,由市棚改公司初审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市棚改公司自行实施的项目直接报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2、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南省2013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总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贷款申报单位的综合财力和政府债务情况,结合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总体方案,审核各项目贷款额度和贷款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4、市财政局联合市房地产管理局将通过审核的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总体方案和贷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5、市棚改公司将市政府批准的市、区棚户区改造贷款总体方案(含项目申请书、相关项目申请材料)报省棚改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提出贷款核准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核准贷款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市棚改公司与贷款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等签订多方《贷款资金转贷协议》,协议应明确贷款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核准后,由市棚改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棚改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市政府是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市棚改公司是市政府指定的具体责任承担人。
第十四条 市棚改公司、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分别开设贷款资金账户,市棚改公司还需开设资本金账户和还款资金帐户。其中:资本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还款资金账户主要用于贷款还款资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主要用于贷款资金的借入、支付及使用。
第十五条 市棚改公司、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棚改贷款资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分别由市、区财政局实行“双控”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市直相关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申请贷款明细表,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市棚改公司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市、区财政局和市棚改公司对申请贷款项目的资本金、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具体内容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棚改公司向省棚改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省棚改公司将市棚改公司申请发放的贷款拨付至市棚改公司贷款资金账户后,原则上,市棚改公司应在省棚改公司拨款当日将该贷款拨付至申请贷款的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市直相关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的贷款资金账户上。各贷款项目的贷款利息自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发放该项目贷款之日起,由棚改项目借款主体承担。
第十八条 市棚改公司、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使用贷款资金时,应向市、区财政局提供相关的征拆、补偿、建设、监理、保险等支付凭证及相关部门的审核资料。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局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和账户“双控”管理要求,分别对市棚改公司、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由市棚改公司按市、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符合要求的贷款支付。
第五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条 市棚改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筹措贷款还款资金,并在还款期限前7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划入到省棚改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立的还款资金账户。
1、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按其与市财政局、市棚改公司、区政府(管委会)等共同签订的多方《贷款资金转贷协议》约定还款。市棚改公司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市棚改公司按其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贷款资金转贷协议》的约定还款。
2、贷款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和资产处置净收入以及项目包干分成收入等)应及时归集到还款资金账户,优先用于贷款资金偿还。
第二十一条 各贷款区政府(管委会)、市棚改公司及市直相关单位应设立棚改贷款偿债准备金,作为贷款资金还款的风险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在还款期限前7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足额缴款至市棚改公司的还款资金账户上。逾期未缴者,市棚改公司应及时书面催收,并告知市、区财政局。经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市棚改公司应申请市、区财政局冻结欠款单位的“双控”账户和依法处置担保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主体不能到期足额还款,致使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对我市实施财政扣款偿还贷款资金,属于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违约造成扣款的,市财政将对相关区财政实施扣款偿还贷款;属于市直相关单位违约造成扣款的,市财政将冻结其“双控”账户,依法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由市棚改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直相关单位的贷款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完成的,应提前将贷款资金偿还至市棚改公司,再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滚动用于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棚改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应将贷款资金滚动用于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申请提前还款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棚改公司、各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及市直相关单位应依法办理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的有关资产不得违法转让和设置担保。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棚改公司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改正的,停止办理相关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手续,直至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在贷款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一条 相关区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市棚改贷款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