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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来岳就业审批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27 00:00 浏览次数:1

                                                                                     

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责任人 主任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权力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
申报条件 台港澳人员来内地就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聘请的台港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2、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和时限 1、符合聘用台港澳人员条件,已有聘用意向的用人单位,首先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下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信息表》;
2、按照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3、将《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信息表》及申报资料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窗口;
4、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分管部门分工负责,每个环节都须由经办人签字,所有资料全部存档。
2、对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3、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按照《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