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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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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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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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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处级以上干部报市人口计生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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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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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一孩的夫妇要求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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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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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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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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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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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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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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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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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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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洲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一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个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注:省人民政府可就第二条第1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第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四、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处,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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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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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4、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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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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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乡镇、管理处计生办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管理处计生办提交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3、乡镇、管理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区人口计生局的统计信息科通知乡镇、管理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人口计生局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6、区人口计生局通知乡镇、管理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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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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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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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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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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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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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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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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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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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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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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