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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农民工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5-22 00:00 浏览次数:1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 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 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 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