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并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或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在城市区原则上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婚入地已有明确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三)办证条件:夫妻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四)办证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向村(居)计生专干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
2.专干代理: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或居委会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附件2)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审核办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4)。生育证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取回或由村(居)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办证过程按照现居住地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在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当通过客户端外部接口向外省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化协作信息,在收到外省确认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4.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附件3),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5.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6.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约定期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发证机关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育证,原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