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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政策问答

来源:市就业局 发布时间:2016-11-08 15:53 浏览次数:1

一、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绩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怎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有些什么程序?

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2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1、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享受低保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残疾人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4、失地农民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5、退役军人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6、市州级以上劳模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烈士家属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再报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人社部门备案。 

三、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援助所需资料有哪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籍证(原件、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申请报告

5、填写申报认定表

6、社区入户调查(公示)证明

7、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低保对象、单亲家庭、烈士遗属、残疾人等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

四、就业援助定点单位资格怎么认定?补贴怎么申报?

(一)就业援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

1、定点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3)具备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的能力;

(4)能按要求对就业援助对象进行有效管理。

2、定点援助单位由单位申报,属地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申报定点援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单位资质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6、银行开户证明;

7、在岗员工花名册。

(二)各用人单位在申请就业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为援助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个人工资专户;

2、用人单位须持由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表(须加盖经办银行专用章),方可作为申报补贴依据;

3、开具本季度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补贴金额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援助科咨询电话:0730-825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