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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财发〔2017〕2号)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4-18 17:3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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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岳发〔2015〕1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7日



 

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岳发〔2015〕17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岳政办发〔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支出项目混用。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设立本级扶持资金,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配套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的扶持资金及从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高校(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院,下同)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

(五)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等主题活动经费;

(七)实施市级“百优资助”工程评选奖励;

(八)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当市本级及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5倍时,可从扶持资金中扩充担保基金;市本级及县市区财政按现行政策规定应承担的25%贴息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从扶持资金中补充贴息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

第九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扶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所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每两年培育4个左右的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含示范园区、示范创业实训基地、示范众创空间),并根据在孵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活动承办次数等情况,在综合评估后,按规模分两档,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示范创业实训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示范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六条及附件1。

(二)每年在全市开展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创建活动,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个示范县市区、10个示范街道(乡镇)、10个示范社区(村),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六条及附件2。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建设。市本级及县市区应分别建立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对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活动的,给予创新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每年由人社部门统计确定创新创业服务导师专家补贴总数并据实补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从外地来本市指导服务的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应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我市公务差旅费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补贴。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或引进等方式开发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库成员评估论证合格,并入选当地创新创业项目库的,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提供方给予1000-2000元/个的创新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补贴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原创性等特点,连锁加盟类项目除外。各地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创意市集等方式宣传和推介当地创新创业项目库中的创新创业项目或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从同级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申领审批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开办费补贴和经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其它支出。

(一)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下同)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最高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六条及附件3。

(二)对于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在开业满1年后能继续稳定经营的,按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两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开办费补贴。已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六条及附件4。

第十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创新型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广告、桑拿、网吧以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其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营业收入稳定上升,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距扶持资金申报日期在3年以内,带动就业5 人以上的,给予总额为10000元/户一次性开办费、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已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六条及附件5。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系列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对在活动中择优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举办创客沙龙、创业论坛、创意市集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

第十五条  实施市级“百优资助工程”评选奖励。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共同举办,从2016年起,连续五年实行市级“百优资助工程”,每两年根据公开评选结果,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50个个体工商户和5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和跟踪扶持。具体评选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市级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创新创业载体等以奖代补扶持资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创新型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扶持资金等,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每年3至5月份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1:3的比例初选上报,市人社局在6至9月份牵头组织相关创新创业导师专家依据评审资料,进行实地检查,择优拟定扶持对象,经岳阳日报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予以确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后,市人社局及时拨付至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

县级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和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自觉接受上级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