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纳税,壮大我区财政实力,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我区纳税形成区级税收财力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奖项设置:对区内二、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设立“纳税贡献奖”;对区内所有纳税企业,设立“纳税大户奖”。
第四条 奖励计奖标准
(一)纳税贡献奖。对企业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度纳税额的增加部分进行奖励,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纳税大户奖。对年度所有企业纳税总额排前三名的企业予以奖励。年纳税额排第一的,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排第二的,奖励8万元;年纳税额排第三的,奖励5万元。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国税、地税、经贸、社管、计生、环保等部门进行考核。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到区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工委或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对获奖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企业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及恶意欠税现象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当年新办企业和上年纳税基数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均按100万元计算上年纳税基数。
(三)纳税贡献奖和纳税大户奖在当年度不能重复计奖,两者都符合的纳税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
(四)纳税贡献奖、纳税大户奖主要奖励给企业负责人,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纳税贡献奖励申报表
申报年度: 年度 金额:万元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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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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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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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国税收入 |
地税收入 |
备 注 |
| 上年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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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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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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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
国税部门意见: 地税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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