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休请假和出差制度,确保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政策性休假和因病、事请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作人员休请假和出差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休假、销假等手续。
第二章 休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依法规、政策享有的假期分为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事假、病假等。
第五条 工作人员结婚需休婚假的,凭结婚证办理休假手续。婚假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12天。
第六条 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办理休产假手续。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期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期15天。
第七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的,可休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一次,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丧假可请3至5天,丧事在岳阳市外料理的,可视路程远近,批路程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可休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期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期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期15天。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私事要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有急事可请事假。各单位对请事假时间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1周以下的,由本人出具病假报告;请病假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乡镇以上医院主治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至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和主管院长签具的休病假意见。
第三章 休、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 区内职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政策性休假由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休假人员凭有关证明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管委会主任助理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向区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报告。
每年初,各单位在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避免休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并将休假方案报区人事局备案,副科以上(含副科)干部报区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病假、事假要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一)区工委委员、正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请假,由区工委书记审批,区办公室备案。
(二)主任助理和乡镇(管理处)、区直单位、市直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区办公室备案;请假3至15天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审批,区办公室备案;请假16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报区工委组织部和区办公室备案。凡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须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三)乡镇(管理处)、区直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所在单位备案;请假6至15天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所在单位备案;请假16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工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备案。
(四)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5天以内的,由各单位按单位内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请假16天以上的,经单位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请假原则上均须本人在事前当面向审批人请假,2天以内可口头请假,3天以上须书面请假,由本人出具请假报告,附有关证明,按分级审批原则报相关审批人审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或由他人代为请假,并在5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获准后须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单位或分管工作方可离岗;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保持与本单位的工作联络;请假期满要按期返岗、及时销假。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在重要敏感时期、重大中心工作时期,各单位主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第十八条 区办公室通知要求各单位指定人员参加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须由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或派人代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本人在事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合适人员参加,并报区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出差规定及程序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出境)开会、办事、参观、考察、学习、访问等情况,视为出公差,按出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审批,所在单位登记备案。组团外出的,由带队领导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未履行休、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以各种方式骗假或以休、请假名义从事其他活动,以及未办续假手续超过休、请假期限的,均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管委会派往市直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