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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15 00:0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参保办法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我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先由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代办员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填报花名册,每一名自愿参保的居民都要在花名册中签字并加盖手印,对本人参保意愿及各项基本信息予以确认;再由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对村(社区)代办员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核,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最后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定,确认参保,发放《社会保障卡》,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根据湘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计入个人账户中,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配套。

    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管委会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镇三无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区管委会凭《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这两类人员由民政局负责认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金计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或其代办点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中央、省的具体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来源的资助进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补贴划转到区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省财政厅将我区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二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村(社区)对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要求,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利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各村(社区)代办员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居(村)委会代办员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居民参保、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广大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制订规范科学的业务经办流程,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利益和基金的安全。要对各经办环节进行严格考核,实行经办经费与工作绩效挂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代办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截留、挪用、贪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有关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管理处劳动保障站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