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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 信息状态:失效
- 文号:岳经办发〔2015〕10号
- 统一登记号:KFQDR-2015-01003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效日期:2015-02-27
- 失效日期:2020-02-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KFQDR-2015-01003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因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根据《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盛荣华市长关于突出抓好部门统计和基层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的通知》(岳统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本区部门统计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各工作部门、市直派驻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从事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加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或明确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的稳定,组织本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如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开展涉及本部门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所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当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现行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统计台帐的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及统计报表相一致,台帐登录必须及时、连续、完整,并进行数据备份。统计台帐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区统计部门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区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部门使用的区域性统计数据必须是区统计部门认可或公布的数据。
(二)与区统计部门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待区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计算机网络、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中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须经区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区统计部门。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区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应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自觉接受区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字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字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逐项进行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审核,并与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修改订正;确属特殊情况的,应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综合运用技术审核、综合判断、实地核实、集中会审等科学方法,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与分析。
第四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改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数据采集系统,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 统计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负责全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统计工作制度。
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区规模工业、投资、限上贸易、规上服务业、金融业企业开展联网直报;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规模企业申报;负责对规模工业总产值、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营业总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非公经济总产值、非公经济增加值、万元GDP能耗、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区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区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企业、外资外贸企业开展联网直报;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负责高新技术总产值、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专利数、进出口等相关数据的评估分析。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组织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联网直报;负责对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负责公路、水路总里程和全社会运输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一般公共性财政支出、税收收入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农村工作部:负责全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统计工作的部署,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其评估分析。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社保、医保、就业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教育文体局:负责全区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群众文化及娱乐文化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其他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等方面统计工作;负责有关教育、学校、学生、师资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医药企业开展联网直报;负责计划生育、农村合作医疗等统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专业性社会团体等方面统计工作,基本单位名录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监申桥工业园管理办:负责组织督促园区内规模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工作。
区康王工业园管理办:负责组织督促园区内规模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房产分局:负责组织督促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联网直报;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规模企业申报;负责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额、销售面积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区环保分局: 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保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人口统计;负责全区常住及户籍人口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地税局: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税金、实缴税金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国税局: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税金、实缴税金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工商分局:负责全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负责全区广告服务和摄影扩印服务等方面统计工作。
其他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数据资料的提供与评估分析。
第二十条 区统计部门应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按照《统计法》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数据标准、目录及分类体系标准建设,建立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统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协助开展部门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全区部门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二)牵头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及各类考核考评等内容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分析预测报告,研究部门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
(三)开展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巡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