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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11 00:00 浏览次数:1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法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基层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增强,全区依法行政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基层法制工作特别是法制机构队伍建设还相对薄弱,乡镇、管理处和一些部门尚未设立法制机构,也未配备专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乡镇、管理处和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水平,明确法制工作机构职责,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扎实推进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

    (一)组建工作机构。各乡镇(管理处)要在党政办公室加挂法制办公室牌子;各部门已设法制科(股)的应予以保留,未设法制科(股)的,应在相应科室加挂法制科(股)牌子。2014年6月30日前,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确保达到“六到位”(机构、场所、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到位)和“四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台账资料、服务规范统一)的建设要求。

    (二)落实工作人员。各乡镇(管理处)挂牌成立法制办公室后,应选择1名熟悉法律的同志担任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并明确1-2名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感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并明确1-2名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感强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科(股)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乡镇、管理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汇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负责行政决策、行政合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依法完善乡规民约;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培训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监督指导行政执法行为;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承办有关涉法涉诉事务;把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基层。

    三、切实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法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形成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专抓,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要将法制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与本单位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区法制办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将法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纳入全区依法行政的年终考核内容。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参与决策、案件办理流程、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部管理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着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基层法制队伍,真正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三)理顺工作机制。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的法制办公室或法制科(股)隶属本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区法制办指导。区法制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法制培训工作。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同时,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法制工作人员充分履职,列席涉及本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等办公会和专项会议,充分听取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见。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合同、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开展政务公开时,均应提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乡镇(管理处)、各部门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尽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正式成立本部门单位的法制办公室或法制科(股),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于6月30日前将成立机构有关文件及基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报区法制办。8月初,区管委会将组织法制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李灿林,联系电话、传真:8720700,邮箱:leelaw2010@qq.com,联系地点:区办公楼1029室。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