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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06 00:00 浏览次数:1

  各乡镇(管理处),区财政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工委:

            为认真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干事创业、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要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从加快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有利于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大学生面向基层创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认真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按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有关要求暂按1000元/月·人执行,待中央财政拨款到位后再作调增。

2.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区党群工作部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3.工资和各种保险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15000元、省财政3000元、市财政2011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落实。中央财政按2000元/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4.对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处理各种矛盾、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期届满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有关大学生“村官”相关政策待遇。

5.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切实抓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为3年。聘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村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区人才服务中心。

4.乡镇(管理处)党(工)委要妥善安排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高校毕业生到岗上任时,所在乡镇(管理处)党(工)委要召集其所任职村的“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帮助衔接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求住村,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也可住在条件许可的农户家。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保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5.各乡镇(管理处)党(工)委要选派德性好、能力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到高校毕业生任职的村联点,与村党支部书记一道搞好传、帮、带,让大学生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

6.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可参加相关单位培养性短期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7.在村任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村任职的,可向所在乡镇(管理处)党(工)委提出解聘申请,由乡镇(管理处)党(工)委报区党群工作部决定解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由乡镇(管理处)党(工)委提出,报区党群工作部决定予以解聘。因上述原因离开任职岗位的,不享受待遇和保障政策。

8.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异动情况报告备案制度。乡镇(管理处)党(工)委要密切联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对各种离职异动情况要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告。人员离职异动后,不得以离职高校毕业生名义虚报冒领工作、生活补贴。如有虚报冒领的,要从严查处。

9.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热线,联系单位为党群工作部党建办,联系电话:8720730,QQ群号:129326833。

 

 

 

 

 

1.2013年全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分配一览表

 

2.2013年全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区级领导联系一览表

 

 

 

 

 

 

2013年10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