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经市监处字〔2024〕14号
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九哥餐饮店(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通海路管理处亮山社区启明星花园明星苑二区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待用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2023年11月9日,本局收到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TPCJ23101654),该报告载明在当事人处抽检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0.2mg/kg,实测值0.3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No:TPCJ2310165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认可了该报告的结论。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异议期满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以3.75元/公斤的价格,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市场自行购进5公斤生姜,货值金额75元。此批生姜在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取了2.59公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3年1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2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生姜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8日由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No:TPCJ23101654)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噻虫胺标准指标超量。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的“生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岳经市监罚告〔202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并提出以下减轻处罚理由:1、受疫情和大环境经济低迷,行业竞争影响较大;2、当事人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3、涉案生姜进货数量较少,且大部分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噻虫胺不合格指标超出标准值范围小,危害后果较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种类之外的减轻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