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公示
举报(投诉)电话:0730—8720883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
| 行使依据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1号)第一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仓储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含金凤桥管理处城区外部分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
| 申报材料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作出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 |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申报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审查与申报 |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区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督局申报。 |
| 申报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申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区内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向市、省安监局申报。 |
| 申报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申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
| 行使依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
| 许可范围 |
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
| 申报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
| 行使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 许可范围 |
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
| 申报材料 |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9、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许可项目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
| 许可范围 |
负责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督局申报。 |
| 申报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按期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审查项目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09]53号)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12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
| 审查范围 |
1、负责对区内矿山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2、协助、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申报材料 |
1、立项批准文件; 2、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3、安全设施设计方案; 4、施工方案; 5、消防、质监、防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6、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查 — 现场审查验收 — 验收认定或备案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审查项目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
| 行使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审查范围 |
负责对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
| 申报材料 |
1、立项批准文件; 2、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3、安全设施设计方案; 4、施工方案; 5、消防、质监、防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验检测报告; 6、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办理程序 |
受理 — 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查 — 现场审查验收 — 竣工验收认定或备案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