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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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经市监处字〔2022〕68号

 

当事人名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运万家超市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RDQF14P

法定代表人:黎苹

成 立日 期:2020年06月09日

住      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新华社区新华花苑1栋1号1楼

2022年04月12日,本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新华社区新华花苑1栋1号1楼经营场所内的腐竹、桃林佬金针菇进行抽样检测。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05月12日、2022年05月13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NO.A2022-03-J302238、NO.A2022-03-J302241),其检验项目蛋白质不符合GB 5009.5.2016(第一法);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5009.28.2016(第一法),均为不合格,并出具两份《检验报告》(NO.A2022-03-J302238、NO.A2022-03-J302241)。2022年05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剂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腐竹”蛋白质实测结果32.2g/kg,标准要求蛋白质检出剂量≥45.0g/kg,属于不达标;当事人销售的“桃林佬金针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结果0.204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28日,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当事人销售的腐竹、桃林佬金针菇,销售超范围、超剂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以27元每公斤的进价从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进货“腐竹”共3.00公斤,已全部售完,销售价为36元/公斤;以25元每公斤的进价从湖南豫湘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桃林佬金针菇”共4.00公斤,销售价为35元/公斤。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已全部售完,货款总额24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2年4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了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和抽检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2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事实及获利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五项,裁量基准第一段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48.00元,处罚款8000元,合计罚没款824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账缴纳罚款后,持转账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纳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四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