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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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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 |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教育文体局 |
公安部门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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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 |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教育文体局 |
公安部门 |
2020年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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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教育文体局 |
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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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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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意见书 |
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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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许可证 |
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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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二款: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经营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合格及复印件证明。 |
体育管理部门 |
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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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体 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三款: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经营场地的国土、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证明。 |
体育管理部门 |
国土、房产部门或场地业主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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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社 会体育指导人员、 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四款: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资格证明。申请人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时需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 格证书及复印件 。 |
体育管理部门 |
国家体育总局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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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 险服务) |
《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湘社险函〔2017〕35号规定:申领死亡待遇应当提交,《岳阳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死亡时间证明资料、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如果结算到继承人存折的,必须另外提交以下四份资料:1.死亡人员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公证书等);2.继承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和行号);3.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附电话号码);4.《财产分配协议书》或《公证书》。 |
社保中心 |
医院或死亡人员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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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社保中心 |
医院或死亡人员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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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工表 |
医保退休 |
《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 146号) |
医保中心 |
档案管理中心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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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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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退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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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保卡 |
生育津贴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医保中心 |
计生部门、医院 |
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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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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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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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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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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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