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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7-06 09:08 浏览次数:1

KFQDR-2022-01004

 

 

 

 

岳经办发〔20225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2113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奖励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盘活本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五好”园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是指按《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认定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被认定为低效闲置的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认定的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上通过再投资、租赁场地等方式盘活的工业项目,其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园区,必须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并遵循国家相关环保、安全生产政策。

(二)再投资额(含股权投资、购买、原产权人追加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再投资后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投产后(投产不得晚于协议签订后12个月)年经济贡献在8万元/亩以上。

(三)租赁场地的工业项目(企业),年经济贡献在80/平方米以上。

(四)与我区签订再投资或项目引进协议。

第五条  奖励扶持政策

(一)签订再投资协议起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再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自投资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给予再发展奖励,奖励资金参照再投资项目对区级经济贡献计算,分别为当年对区经济贡献的100%80%60%

(二)签订再投资协议起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再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资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奖励资金参照再投资项目对区级经济贡献计算,分别为10090%80%

(三)租赁生产及配套设施,年经济贡献达到80/平方米的,自租赁之日起的三年内,给予再发展奖励,具体金额为引进项目每年对区级经济贡献的100%计算。

(四)对再投资1000-5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研发的项目融资给予每年2%的融资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为期三年;对再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研发的项目融资,给予5000万元部分每年2%的融资补贴,给予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年3%的融资补贴,每年合计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为期三年。租赁项目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五)对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企业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培训补助。

(六)企业在岗职工子女在经开区内就学享受保障待遇。

(七)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奖励按照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岳发〔202117号)之相关规定执行;若未来有新政策出台,按最新政策奖励标准执行。

(八)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

1.对新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经省商务厅、市商务粮食局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每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2.对外贸进出口额经岳阳海关书面认定纳入本区考核后,每1美元进出口业绩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属于城市规“退二进三”范围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再投资额(含股权投资、购买、原产权人追加投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审定结果为准;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由区税务部门核定;区级经济贡献由区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按照《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岳经管发〔20196号)要求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