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QDR-2022-01002
岳经办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
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
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权属未登记的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
本意见所称改变用途的建筑,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实际用途与权证或规划审批性质用途不符的建筑。
第三条 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委会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征收项目部报请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 部门单位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的土地权属、规划许可、建筑物建设年限等情况进行核定,提出初审意见;负责下达违法建筑执法文书。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对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的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核定,提出初审意见。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供征收项目调查红线、立项等法定依据。
区禁违局负责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区法制办负责项目征收全过程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提供法律服务。
区招商合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核查征收项目履行招商协议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教育文体局等职能部门配合核实征收项目相关证照情况。
第六条 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操作程序:
(一)调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区住保中心、测绘单位和产权单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对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调查案卷。
(二)核实。相关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调查案卷资料后,组织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认定。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
(四)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产权人、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及认定和处理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七条 被征收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建筑土地权属无争议,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评估,工业用地扣减100元/㎡办证费后予以补偿;商住用地扣减200元/㎡办证费后予以补偿。
(二)建筑土地权属无争议,所建建筑符合入园协议、规划总图等要求,相关部门已对违法建筑作出补办报建手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且罚没款已到位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可参照合法性建筑予以评估,工业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已缴纳部分不予扣减)和100元/㎡办证费后予以补偿;商住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已缴纳部分不予扣减)和200元/㎡办证费后予以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建筑符合下列条件,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权属未登记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权属未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1.已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已办理建设许可文件;
3.已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权属未登记、土地权属无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办理建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总平面图,且建筑总面积未超容积率;
3.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行前的不需提供)。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办理了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审批等报建手续,土地权属无争议,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未超容积率的建筑。
(五)本条前(一)、(二)、(三)、(四)款所确认的参照合法建筑评估的权属未登记的建筑,工业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已缴纳部分不予扣减)和100元/㎡办证费后适当奖补;商住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已缴纳部分不予扣减)和200元/㎡办证费后适当奖补。
第九条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权属未登记的建筑,其土地权属无争议,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立项、招商协议等文件均未明确,但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可协商参照以不高于建筑物成本价格的70%予以补偿。同时,工业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和100元/㎡办证费;商住用地扣减268元/㎡报建费和200元/㎡办证费。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协议、未及时拆除,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予以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认一的,依法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配合征收,在规定时间内自拆的按照棚屋50元/㎡、平房100元/㎡、楼房150元/㎡的标准给予自拆奖励。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权属未登记的建筑,其土地权属无争议,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立项、招商协议等文件均未明确,不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配合征收,在规定时间内自拆的按照棚屋50元/㎡、平房100元/㎡、楼房150元/㎡的标准给予自拆奖励。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超出了审批容积率的建筑;未办理任何工程报建手续,且立项、招商协议等文件均未明确的建筑,不论是否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均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配合征收,在规定时间内自拆的按照棚屋50元/㎡、平房100元/㎡、楼房150元/㎡的标准给予自拆奖励。
(四)已作出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补偿。
(五)发布征收公告或国有土地收回告知书后加建、搭建、新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除本《意见》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由区领导小组专题研究,报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三条 商住用地按“房地合一”进行评估,工业用地
建筑与土地分别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附件
权属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房屋建筑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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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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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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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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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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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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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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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未登记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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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建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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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实施单位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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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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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交通局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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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禁违局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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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土地储备中心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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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征收部门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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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制办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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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 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