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接地气。客观的说,近年来,信访工作的确给基层干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压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看到信访矛盾尖锐、工作难做、压力极大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它是诞生在新中国政治传统下独具特色的矛盾纠纷调解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利运行及监督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信访制度具有补充民主、保障人权的特殊制度价值。同时,还承载着丰富多元的其他制度功能,能更好的吸收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缓解隐藏在民众中的不满情绪,有效预防“街头政治”发生。新形势下,信访工作还有引导法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功能。所以,有人把信访比作是党和群众的“连心桥”,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党群、干群关系的“晴雨表”。可见,信访制度确实是接地气。
信访条例有渊源。信访活动古已有之,尧舜时期设立的“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及后来的“告御状”等制度安排,是我国信访制度的雏形。德国、瑞典、挪威等国家的申诉专员制度,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美国的公民申诉制度,俄罗斯信访制度等等,是各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制度真正作为表达民意、参与政治和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确定下来,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1年5月16日,毛主席在处理群众来信时批示“必须重视人民通信,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随后,各级政府相继成立相关机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这被视为我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1977年-1981年,文革结束拨乱反正中,形成了我国信访数量的第一次高峰。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企业改制等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第二个信访高峰。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轨道;2005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制定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使信访制度设置更科学,信访办理程序更规范,信访事项处理更高效,我国信访制度发展历史进入建设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访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和现时经济政策条件不尽匹配,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迅速积聚成“上访洪峰”冲向信访渠道,形成第三个信访高峰。近年来,进京上访、堵门堵路、拦车下跪、喊冤静坐、打标语横幅、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暴力威胁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等现象在全国时有发生。“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一闹就有钱” 的不良风气一度在社会上蔓延,充分暴露了信访制度的缺陷。
信访改革见阳光。一是公开办理程序。把好“接待关、办理关、告知关”,积极引导群众有序上访反映问题。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复查复核、公开听证,从程序上确保每一起信访终结案件都经得起检验。二是引导逐级上访。重视初信初访,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防止矛盾上行。扭转上访群众“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及“青天”情结的错误观念;有力处置违法闹访,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三是推行法治信访。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的要求, 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信访工作新秩序。四是落实领导责任。信访工作是“一把手工程”,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战略高度,真正把信访工作纳入本级工作的总盘子,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精心指导。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懈怠、推诿,态度粗暴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以及出现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标志着我国信访改革和信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